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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 美国反贿赂法律制度小小考
风言风语:坚持原创,欢迎批评指正。我没有去过美国,这个帖子里面的所有的信息,都来自于阅读。二手信息,如果有不当或者过时的地方(美国法律联邦高院的判例就是立法,所以是不断变化的),请真正的专家指正。有人批评我汉语不规范,确实是这样的。我有的时候喜欢用外语词汇,一方面是因为有的词不知道如何翻译,另外也是以前写论文的时候有着样的要求,尽量用原文,以方便有疑问的人查找原文出处。给大家造成不便之处,请原谅。
1,美国刑事法律制度特点就是功利性很强,追求实用 要考察一个国家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不可能脱离这个国家的整体社情民意,及其所属的大的法治环境。这里介绍一些背景知识,方便大家下一步的阅读。 我想即使不是学习法律的同志也应该知道全世界的法律体系分为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还有当然是我们社会主义法系:p。近年来大陆法系开始强调判例的作用,而欧美法系,特别是美国也开始采纳成文法,制定了很多重要的法典。两大法系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但是,融合毕竟不是趋同。美国的法律体系以强调实践理性,强调法官的作用而著称。即使到了今天,还有德国和日本的法学家不懈地批评说美国法学根本没有理论。笔者留学日本期间,就曾经听ZDT大学原来的校长,著名的刑事政策方面的专家在讲座里面批评欧美同行不够思辨,理论上不够完善,不严谨。。。。。。文人相轻是因为饭碗和话语权,不一定客观全面。但是,这样的批评也确实反映了英美法和大陆法两种思维模式上的差别。 如果说,大陆法理论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概念(所谓概念,则强调理性,抽象和普遍适用性),价值目标是完善(此目标是不可能玩成的任务,但是坚持追求完善在大陆法国家是一种“态度”问题)。而英美法理论思维的逻辑起点是经验(有时候经验会包含一些看上去矛盾的,理论一时难以说清楚的真理),价值目标是实用(这样的目标容易达到共识,但是缺乏深入探讨的推动力)。 理论思维模式的差别,可以用民族性格来解释,却也可以反过来解释一个民族的历史。在大陆法系国家,革命比较普遍,当社会矛盾突出的时候,大家从一个概念出发,讨论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是什么样子,最后通过一场全部洗牌似的革命,希望完成这样的社会结构转变;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渐进的改良,才是最为普遍的选择,从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到美国的废除黑奴运动,都是各个阶层不断妥协,而不是你死我活似的斗争,达成一个普遍可以接受的选择。英国的君主立宪,美国内战后迅速恢复了秩序,避免了南北两个方面的长期对立,都是妥协的结果,是一种实用理性的胜利,而不是在追求一种最完美的结果。 在法学问题的讨论上,同样反映这两种思维模式的差别。以死刑问题为例,如果你遇到一个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或者那些在德国或者日本收过教育的中国法学家,他一定从概念开始和你讨论,比如人权,比如财产权和生命权哪一个是上位的权利,等等。 而如果是美国或者英国的学者,他则很可能直接讨论,如果我们废除死刑,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这种功利性的思维方式,美国和西欧国家在死刑适用上的极大不同。西欧国家经过一场大论战以后,形成社会共识,认为死刑违反人权原则(废除死刑运动一度成为一种政治运动,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可以靠这样的观点赢取选票,当选首相),最后彻底废除了死刑; 而美国则不然(美国大部分州有死刑),由于有死刑的存在,立法时必然要对种种犯罪的刑罚量刑进行攀比,结果便提高了刑罚的总体水准;加上美国有期监禁刑上限很高以及许多州对数罪并罚允许刑期直接相加,所以美国实际上是一个重刑国家。1994年,美国公布自己的监禁率(在一定时间的判处监禁刑的囚犯数与总人口之比)是千分之四强,全世界第二,仅次于俄罗斯。 我曾经在北京大学听过美国伊犁诺伊还是哪个州的法官的讲座,他在讨论死刑的时候根本没有涉及人权问题,而是讨论死刑在控制严重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时的作用。他说,如果我们现在废除死刑,美国警力不足的情况下,会导致暴力罪犯为了降低被找到的可能,宁愿杀死当事人,把最重要的目击证人灭口。他当时拿了一个数据出来,讨论在废除死刑的州,抢劫犯抢到钱后杀掉当事人的比率更高,而且,他们还做了一个问卷调查,问了一些暴力犯罪当事人很多问题,考察死刑和他们是否想要杀人之间的相关性,结论就是如果有死刑,这些犯人会更加慎重考虑而不希望冒不必要的风险,更加不愿意杀掉当事人。我觉得中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还是大陆法系那一套,背书然后应用型的。这种美国式的方法我当时还是感觉耳目一新。 目前国内很多人一提死刑,就必提人权,而且最好笑的是,那些在大陆法系国家受过训练的学者,还喜欢用美国辛例子,比如,不少学者常拿普森案案来证明美国人多么尊重人权。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区,据我所知,美国的学者和实践者自己都认为辛普森案恰恰说明了美国司法体制的问题,导致了有罪的人没有受到应受的惩罚。你只要问他们这个问题,回答一定是类似于检讨性质的(我推荐大家看看何怀宏写的《毒树之果》这本书)。 2,美国刑法既有普通法,又有制定法 美国人还是很有特点的,一般人都会说日本人是好学生,善于吸收别国的长处为我所用。但其实美国人更是这样。一个优秀的,会被别人尊敬的民族,一定是既懂得保留和珍惜自己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念,又懂得虚心观察和学习别的国家的长处的。 在法律上,美国刑法最早的形式就是普通法(这里的“普通法”是最狭义意义上的,是指以习惯和判例为基础的法,用以区别立法机关通过的制定法statutory law),限于篇幅,我不能详细介绍英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沿革,总之,1607年,英国取得第一块北美殖民地开始,到1776年美国诞生,英国殖民者把普通法带到了美国。在这半个世纪里面,英国人基本上体现出了殖民者所可能具有的全部劣根性,大量“批发”新的罪名,刑罚非常残酷,任意使用死刑来镇压政治异议人士。结果导致了一场刑法改革运动。著名的英国学者边沁就是这场运动的“旗手”。 但是,独立以后的美国人没有直接地,完全地否定普通法。实证、分析的良好思维习惯没有让他们给所有普通法的实践带一顶“殖民主义余孽”的帽子而全盘加以否定。相反,各个州的革命者们都通过自己的立法和司法机关,肯定了一部分英国普通法的实践。1907年,纽约州的上诉法院(相当于我们的省高院)在判决中肯定“美国人认为英国的普通法是他们的自然的遗产。普遍的原则一向是,普通法是我们的天生权利和继承权利,我们的祖先在移民时就把普通法带到了这里。。。。。。当然,还有一些州,比如肯塔基州则在宪法里面明确规定,接受英国普通法和英国议会制定的一些成文法律律令。 但是,在注意维护法律的继承性的同时,美国人也在反思英国普通法所具有的含混和不确定性。他们在学习英国的同时,又在考察大陆法系的优点。 这最终导致了美国20世纪初期开始的法律法典化运动。1931年,美国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制定《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这部法典制定了很长时间,很多问题上都反复讨论,一直到1962年才正式公布。仅仅从1953年到1962年,就改了13稿,在全国征求了无数人的意见。还附上了对很多主要条文的评论,即使是在今天来看这些评论,也还是一篇篇非常综合,学术水平和实践操作针对性都很高的论文(这一点和我们当下3年搞一部法律,一年搞几十部法律的“大生产运动”不一样,物权法的讨论,很多学者气乎乎的骂人,说别人不懂也乱掺乎,其实这是不谦虚的表现。法律,不是脱离我们日常实践理性的一种东西)。 《模范刑法典》制定出台以后,各个州都根据这部《模范刑法典》制定了自己本州的刑法,大大修正了以前在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方面概念不确切,缺乏综合考虑,量刑标准不一的毛病。比如,关于犯罪当事人的心理状态,1961年以前,伊犁诺伊州搞出了18个名词,也就是说法官需要在判决中鉴别到底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是这18种里面的那一种。修订以后,美国基本上全国都统一认定犯罪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只有四种。 美国的刑事立法法典化,规范化的过程,到1980年代初,才基本结束。
3,美国的反腐败法律制度 A、贿赂罪(bribery),在早期的英国法里,其主体专指收受非法报酬的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员,不处罚行贿者。后来则扩大到陪审官、证人以及其他公务员,行贿者同时也被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 而贿赂罪则是指为了非法影响公务活动付给报酬或接受非法报酬的行为。 报酬,指金钱、财产、服务或有价值的任何其他东西,不一定都是指金钱。据笔者所知,1982年,日本一个法官接受女被告的性服务(睡了这个女的三晚),后来作出了减轻这个女被告的判决,他最终被判定构成受贿罪,这可能是全世界第一起正式宣判的性贿赂罪。报酬是否包括性服务,美国学者针对这个案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很多学者都不赞成,但因为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是可以通过新的判例加以修改的,法律又没有明确报酬限于金钱等财物,所以理论上可以认为美国的“报酬”(中国法律里面的“贿赂”)也包括性。 在美国法律中,除了没有责任能力的人以外,所有人都可能成为行贿者(briber),也可以成为受贿者(bribee),主要有以下三类人: 1,公务贿赂(offical bribery)的受贿者是: (1)政府任何官员、代理人或者雇员; (2)竞选中的投票人; (3)陪审团成员; (4)证人。 2,准公务贿赂(quasi-official bribery)的受贿者是: (1)公立事业机构中的官员或雇员; (2)立法小组、政治性例会或有公职候选人提名权的政治性集会的办事人员; (3)劳工组织的代表。 3,业务贿赂(occupational bribery)的受贿者是: (1)一个公司或商店的雇员可能成为批发商或其他人的受贿人; (2)体育公司、竞技比赛等活动中的职业的或业余的运动员和裁判也可能成为受贿人;
贿赂罪在普通法里面是轻罪(当官的当时都是英国,还主要都是贵族,而贵族当时基本上又控制了立法权司法权,你看过谁制定一个很重的刑罚来制裁自己人的吗?),但在1961年以后的现代制定刑法典中一般都作为重罪处罚。但是,当受贿人是陪审员,有些州仍定为贿赂罪,有些州则定为笼络陪审员罪(embracery)。 笼络陪审员罪就是企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陪审员定罪的行为。不正当手段包括钱财贿赂、恳求、威胁(这三种手段性质不一样,在大陆法系国家,绝对不可能拿过来并列,但是美国人不管,结果一样就okay,放在一起好了,这也算是实用理性吧~~P)
风言风语:我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体育公司、竞技比赛等活动中的职业的或业余的运动员和裁判在美国也可能成为受贿人;中国的甲A被人称为假A,基本上就是一个公开玩资本,比送钱的地方,商业贿赂一塌糊涂,“城市名片”运动搞成一个腐败运动,我不知道全国人民是不是都愤怒,反正球迷没有一个不愤怒的。我们说反腐倡廉的观念要从娃娃抓起,但是身边这个足球,影响力这么大的一个运动,就充满了谎言和欺骗,对于我们下一代的心灵,又会起到什么样的示范效应呢?为什么这个竟然在我国好像没有人来管呢?不妨学习美国的经验,公开制定法律,把中国足协这样比较没有管理能力的行政性行业组织也管起来。
B,渎职罪, 在美国渎职罪似乎不如贿赂罪那样观念统一,各个州的表述方法都不一样,笔者知道的就最少有六种:misconduct in office, malconduct in office, misbehavior in office, malpractice in office, misdemeanor in office, corrupt in office,等等。如果开展争取美司法协助的工作,需要注意各个州法律的异同,翻译上千万不要闹笑话。美国这些州的法官都很“敏感”,你用了别的州的法律术语,基本上对他就是一种侮辱,千万注意不要得罪这些自由裁量权不小的哥们。 另外,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渎职罪的观念和我国也非常不一样,需要特别注意。比如,挪用公款的行为,虐待囚犯的行为,冤狱等在美国都被看成是渎职罪。在美国,你收钱后又搞假案判出冤狱,是要数罪并罚的。在中国数罪并罚一般是取一个重罪刑罚适当加重,15年的有期徒刑基本就到头了,但是美国不是这样的。数罪并罚,刑期上就是加法,只要搞出人命,通常那个法官这一辈子就完了,一个二级谋杀的刑期加上一个受贿罪、一个渎职罪的刑期,基本上50年的牢就坐定了,有的甚至会更长时间。 美国法官和政府官员还是以白人为主,一旦被判了一个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一辈子命就很难过了。美国监狱里面是黑人的天下,黑人坐牢的概率在九十年代中期还是白人的6倍。黑人的人口只占美国全部人口比例的大约12%,但是重刑犯里面,一半以上都是黑人。死囚牢房里面更有40%多是黑人(这些黑人可以不停上诉,争取多活很多年)。这些以前是政府官员的白人被扔进一堆黑人里面,那还不是要脱好多层皮。所以美国的政府官员通常还是会比较小心,不愿意因为一点蝇头小利就违法受贿或者渎职。 治乱世,用重典,好像是明朝时候提出来的吧(记不清了),一些人好像还反对这样的说法,认为这个提法不“法治”,嘿嘿,我不知道不“法治”是什么意思,不过美国大家都说法治的,看看人家,似乎也是非常看重加大打击所可以产生的威胁效果的吗,所以,治乱世,一定还是要用重典,这个是反腐败最有效果的武器,惩治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惩治,万万万万不能! 12月13日 明朝的反贪污反贿赂的实践
朱元璋这个人在历史上争议很大,他的反腐败实践也常常被人们拿出来当一个事说。还是在大学读法律的时候,就从中国法制史的课本上读到这个家伙把贪官剥皮食草。当时本着一个农村青年朴素的感情,就觉得是非常爽的一个事情,甚至暗问为什么我们共产党不能做同样的事情。但是,当自己对于明朝和朱元璋了解更多一点点之后,却发现,这种想法是非常扯淡的。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朝代,其反腐倡廉时间都这个时代,这个朝代的政治文明,治国理念密切联系。
(一)关于明朝的治国理念
其实明朝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朝代,某种程度上,明朝是中国文明的一个转折点,张学良和黄仁宇这些人都把明朝选为自己治史的研究对象,是由道理的。 一方面,中国文明,就是在明朝手上一度失去了活力。例如,“存天理,去人欲”的理学和科举“经义取士”一起在明朝被推向极至;锦衣卫是古代特务制度的颠峰;在宋、元时代极其繁荣的国际贸易被明朝一举扼杀,从朱元璋开始,明朝历代皇帝一直奉行“寸板不许下海”的原则,毫无顾忌的用“家迁化外”和“族诛”等方式打击任何敢于继续从事本来曾经给我国带来过生机和活力的国际贸易的人,搞出了一个狗屁不同的“朝贡”贸易,弄得中国从那个时候起就一直在和外国人的交往重“要了面子,赔了银子”,泉州港本来和西方亚历山大港并列当时世界两大国际商港,被明朝一搞,迅速萧条到在世界航运史上默默无名。 但同时,在农业文明方面,明朝也把一些传统的治国理念推向了极至,比如明朝发明了一种目的在于把农民控制在土地上,禁止农民迁徙的凭证制度,有明一代,百姓凡是外出一定要那上一种类似今天的身份证加许可证的“路引”,上个厕所忘了也就罢了,但如果外出超过一百里还忘记拿这个玩意,按照明朝的法律,就要坐牢,而凡是有知情不报告的,一样构成犯罪;在乡村治理上,明朝搞了一套非常繁琐的制度来惩罚那些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的“顽民”,每年正月和十月,全国各地的乡村都要举行两次全体村民大会餐,在这个“乡饮”大会上,全体村民必须在进餐之前,聆听年高望重者发表训词,报告和宣读朝廷最新颁布的法令文件。以这位老者为首,大家都可以站出来批评教育,或者说检举揭发村里面行为不轨的人,如果被点名次数很多又不改正,将老者宣布为“顽民”,扭送到县政府,这个“顽民”还有他的家人,都要被发配到边疆地区去。根据明朝的法律,在这个类似于村民自治的活动中,地方政府官员不能直接插手,否则要和“顽民”一起被发配到边疆地区去,他们的义务就是当好“传声筒”,把所有的事情都如实报告给明朝天子。我一直都怀疑日本人搞的保甲制度,是不是就来源于明朝的灵感。总之,明朝的乡村治理上,确实没有政府官员过多的影子,但是却决不自由。两年多以前我曾经有一次听一个学者在北大一个关于农村问题的讨论中大谈基层政权应该取消,以减轻农民负担,而代之以明清两代的“自治”模式。这恐怕是一个比较扯淡的想法,明朝的村民自治,和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村民民主,村民自治”完全不是一样的概念,比如,明朝法律规定,在村里面,年纪大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用竹鞭抽打在涉及婚姻、财产、争占、失火、盗窃、骂人、斗殴、钱债、赌博、擅自食用田园瓜果、纵容自己养的牲畜吃田里的粮食、亵渎神明等等纠纷中行为不端的人(《教民榜》,《明太祖实录》卷二255),这种年纪大的人拥有自由裁判权和刑罚权的“村民自治”,根本上就违法法治原则。
(二) 朱元璋其人 1,出身赤贫 朱元璋很可能是历史上出身最惨的一个开国皇帝。按照土改中的概念,他的家庭成分应该是雇农,贫农里面都是最“革命”的。朱的祖先到底是哪里人,由于朱家一直都居无定所,颠沛流离,已经无从考证。不过,从他父亲开始,朱家的境遇改善了很多,终于定居在今天的安徽凤阳。朱元璋也出生在安徽。 朱元璋本人只读过两年私塾,很可能就着样还是他们家有史以来学历最高的人。整个家族里面,对朱影响最大的,还是他的母亲,陈氏。据说,虽然虽然家贫如洗,但是陈氏一直重视朱元璋的教育,还亲自督导朱背下了《百家姓》和《千字文》。 但是,贫穷的农民家庭是脆弱而不堪一击的,1344年的旱灾,蝗灾加瘟疫,当时年仅16岁的朱元璋,亲眼看着自己的父亲、母亲、大哥、大哥的儿子在自己眼前被饿死。后来,朱一生不过生日,几十年以后和大臣谈及此事,仍然嚎啕大哭,搞得下面站着的大臣惶恐而不知如何应对。 还有一个野史记载的细节,值得关注,朱元璋和自己的二哥为了招一块地安葬自己的家人,曾经到处求人,却被村里的大户拒绝。他们只好用门板抬了草席裹着的亲人,到村外的山坡上安葬,结果却遇上山体滑坡,两人没有受伤,父母也就此安葬在崩塌的山体之下。如果这个细节属实,那么朱元璋后来多次采取措施,打杀“大户”,恐怕和这段经历有关。1375年,朱曾经一次就干掉了14万户江南大户人家,称其为血腥镇压,毫不为过。
2、朱元璋非常聪明 朱元璋只读过两年私塾,但他从16岁走投无路出家当了和尚开始,就从来没有放弃过“学习”,从自己身边的人身上学。他非常喜欢和“猛人”“牛人”“闲人”交往,并探讨问题,从刘伯温、宋濂、冯国用冯国胜兄弟,到名士叶兑、徽州硕儒唐仲实等等。明朝建立起来得时候,这个洪武皇帝,已经可以娴熟自如地引经据典,批复那些饱读史书的臣子的奏折,还可以写中规中矩的诗词歌赋,比如他曾经形容自己的早年的流浪生涯是“身如蓬逐风而不止,心滚滚乎沸汤”。 3,朱元璋非常节俭勤奋 开国皇帝大多勤俭,朱也不例外。但是像朱元璋这样勤奋的皇帝不多。他在位31年,始终坚持每天早上4点上班。如果没有一种高度的自制能力和责任感,很难做到这一点,要知道,那个时候,不要说空调,连照明都有时候是一个问题。 很可能,朱对于一般人看来枯燥的政务有着一种“热爱”,因为据史料记载,这个厮吃饭,睡觉,都在思考国事,想到一个点子,怕自己忘记就用笔写在纸条上,而后别在自己的衣服上面,这样,大明朝的皇帝,在吃饭或者干别的什么事情的时候,衣服上就常常有一些纸条飞来飞去,朱元璋自己也说像乞丐衣。不知道有没有官员在聆听朱的教导时,会忍不住笑出来。
(三)明朝的反贪污贿赂实践 1,皇帝可以任意而为,人为定“刑” 从反腐败思路上,朱的原则就是一个字,“杀”。但是根据明朝的刑罚典《明大诰》,明朝的法定型只有五种:笞--鞭打;杖--棍打;徒--监禁;流--流放;死--处死。 但是朱元璋显然觉得这些刑罚不够“有震慑力”,他手下的一帮官员,在“一把手”的指示下,发明了很多今天看起来,简直变态的刑罚:①刷洗,把沸腾的水浇在人体上,然后用特刷子刷,最后只剩下一具骨骼为止②称杆,用铁钩子将人心窝钩住后吊起示众,直到风干③抽肠,其含义是于肛门处将人的肠子抽出,直到掏空内脏④锡蛇游,将熔化的锡水灌进人口,直到灌满腹腔⑤剥皮实草,把人皮剥下来,将里面塞满草,然后放置在官衙门的办公桌旁。据说,当时,差不多每一个地方的官衙门前,都有一个剥皮场和一个挑贪官人头的长竿。需要指出一点,上述这些酷刑,一般只对官员适用。 2,朱元璋在重典治吏时,总是尽可能扩大打击面,采取最严酷的刑罚,也造成了很多冤案。 比如,公元1382年,当时朱元璋已经做了15年皇帝时发生的“空印案”。案情是这样的,明朝的户部,也就是我们今天的财政部,在每年审核各地例行财政报表时,要求严格,精确到了小数点以后好多位,如果下面报上来的数字和上面的统计不符合,就要求重新申报。当时没有电话,传真,从最远的西南省份来一趟南京需要几个月时间。于是,各地进京申报报表的财务人员为了少跑冤枉路,就在进京时,携带了盖好本地公章的空白报表,以便与中央机关核对过数字之后,如果有问题,就地重填。因为这种报表无法用来牟利,里面数字上的差别可能有些搞点猫腻的机会,但是空间十分小,最大不过上百两银子的差额,在一个省的财政里面,实在不算什么。但是朱元璋知道了这个情况后,认定自己发现了一个惊天腐败大案,认定各地的财政官员(布政使司)集体勾结作案,把1013个县所有的财政部门的官员,正职的全部满门抄斩。 1385年,户部再次爆发腐败案,这次贪污的是户部侍郎郭恒,相当于财政部副部长,朱元璋龙颜大怒之下,把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的官员全部处死,也就是中央各个部副部长开始,所有的财政官员全部被朱元璋杀了个干净。《明史》里面记载,大约杀了上万人。 这样一种靠“杀”治贪的思路下,明朝官场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戴罪办事”。许多审案的官员,都戴着镣铐,本人就是秋后就要问斩;茹太素曾经被称为明初名臣,据说因为为人忠厚正直,官至正二品户部尚书,他就曾经享受这种待遇,戴罪办事。后来,他还是受到手下腐败的牵连,被朱元璋一个不爽就诛了全家。戴罪办事的官员,有史可查的,就有328人,这些人,大部分都是高级官员。
3,朱元璋的反腐败实践中也有保护群众监督积极性,鼓励信访的一面 虽然朱元璋的反腐败思想过分血腥,而且人治色彩严重,但是他很早就明确提出“最应该受到监督的,就是政府官员”,而且还鼓励基层的老百姓捉拿贪官污吏和扰民的官员,甚至可以直接向他本人反映。
明朝明确规定,政府官员不可下乡,只能呆在官府所在的县城里面,不可以到处跑去骗吃骗喝。在鼓励信访方面,朱元璋也作出了很多即使今天看来也让人拍手称快的举动。据史料记载,河北农民赵罕辰,曾经率领三四十个农民将一帮县里的贪官抓起来,原因就是这个县的主薄(差不多相当于现在的县委办公室主任),联合县里面各个机关,找由头,策划一些项目,然后称这些项目和全县人民的发展进步、和人民的幸福息息相关,然后巧立名目,摊派收钱(“要想富,搞项目”看来历史源远流长),规定每个县民都要交5匹绢。结果搞得民怨沸腾,老百姓把这个不遵纪守法的县长抓将起来,送到了京师。朱元璋简单听完汇报,马上下令杀了这个主薄。 这样的例子不只一次,朱元璋不但从没有批评这些农民越级上访,还亲自撰写《大诰续编》,通报褒扬他们。规定,凡是这样做的,赏银20两,购买力相当于现在1000多块,并免除“杂泛差役三年”,还要在全国予以嘉奖。
在保护举报人上,朱元璋,更是用了很多非常手段。江苏常熟有一个叫陈寿六的农民,也“如诰擒恶受赏”。为防止这个人被打击报复,朱元璋明确警告下级官员,敢无事生非扰害陈寿六者,满门抄斩;敢捏造罪名诬陷陈寿六者,满门抄斩。如果陈寿六真有违法,下级官员职能报告朱元璋,由他本人亲自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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